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马鞍山技师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条 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凡纳入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纳入校内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并明确资金列支预算项目;
(三)采购预算及具体实施方案、技术参数等已经制定完成(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
(四)具体项目负责人已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招采领导小组。
(一)招采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机构。
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分管总务处副院长
成 员:总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职责:
1.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学院招采工作的规章制度。
2.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招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提出处罚建议: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条 成立招采工作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总务处处长。
成员:负责招采工作人员、财务处相关人员、各部门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和学院资产管理人员。
(二)职责:
1.执行法规制度: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及执行学校采购、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2.组织采购工作:接受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会。
3.受理质疑投诉:受理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协调项目负责人处理项目相关质疑和投诉。
4.组织项目验收: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验收,协同项目部门办理有关项目付款。
5.负责资料管理:负责收集采购和招投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三)招采工作办公室是招采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执行招采领导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并向招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招采领导小组则对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项目的采购预算、具体实施方案、技术参数等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为: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包分包、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货物、服务类采购及工程维修项目所在系、部门需要明确项目责任人,要求项目责任人负责起草项目计划、制定采购及施工要求、负责项目的技术分包、技术参数的修改与确定、参与项目开标或比价的评标、定标工作、及中标后项目合同签订、采购期间的质疑答复、后期监理、过程跟进及验收、财务报账等,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报账完成后需将上述整套资料装订归档后送总务处一套备案管理。
第七条 总务处负责相应招标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和对接工作。
(二)负责配合招标文件的审核和质疑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申请落实,资金支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预算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各部门需求,合理安排采购资金额度。
(二)资金管理:负责采购资金的筹集和调配,确保采购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问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学院的采购活动,对货物和服务类预算达到10万元的和工程类预算达到20万元的招标代理项目如有需要,则需安排评审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全程监督。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采购申请需要按照学院内部审核流程。审批流程如下:
(一)1万元(不含)以内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分管领导签字。
(三)10万元(含)及以上需按照学院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
(四)通用设备及5万元以上采购需填写《学院采购申报表》(见附件)
第四章 采购项目性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委托、雇用等活动。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教材图书、软件、材料、及医疗器械、消防器材、运动器材、燃料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物业服务管理、安保管理、绿化养护服务管理、租赁、设备设施维护养护、信息化维护、承接培训等劳务或服务。
第十三条 货物主要包括: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教材、图书、教辅书籍;
(三)家具、电器、电子设备;
(四)工程中甲供材料及设施设备;
(五)医疗器械、运动器械及物品、乐器;
(六)办公教学设备;
(七)软件等无形资产;
(八)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工程主要包括:
(一)房屋构筑物修缮、改造、扩建、装修装饰施工;
(二)室内装修、改造、装饰施工;
(三)校园基础设施施工;
(四)校园绿化施工;
(五)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设备、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劳务服务等;
(二)食堂、浴室、饮用水经营、门面房租赁、计算机房管理等;
(三)材料印刷、维保服务、各类代理服务;
(四)工程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
(五)为学生服务的场所经营、自助设备投放等;
(六)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各项采购需求应纳入学校当年年度预算,预算下达后方可实施。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或需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提前与财务处沟通,资金落实到位后,履行审批程序方可采购。
第五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七条 我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通过各种形式(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捐赠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划归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符合以下要求的,均纳入校内采购管理,按本办法实行校内采购。
(一)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上级文件金额更新随之自动更新)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表格中有“品目”和“适用范围”两项内容。其中“适用范围”中有具体预算金额的规定,达到预算金额且品目名称均在目录表中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指标申请等环节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未达到预算金额但品目名称在目录表中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校内采购。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达到5万元未达到30万元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工程类采购的达到5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并由代理机构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达到30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工程类采购的达到60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
(四)5万元以内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除外)和工程类采购由校内自行采购,可由部门直接确定信誉度好的供应商采购或工程队(学院维修入库单位)施工,亦可进行校内邀请谈判、磋商、比价等方式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采购性质确定。
1.单项(含批量总价)预算价格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2.单项(含批量总价)预算价格1万元及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3.单项(含批量总价)预算价格5万元及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总务处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校内采购方式:会议决定、邀请谈判、磋商、比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六)校内评委确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具体项目负责人员、财务相关人员、及涉及主管部门人员中任意选取3-5人。
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的、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时间紧且未达到政府招标限额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学院规定的自行采购方式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5万元以内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可网上询价、校内比价、直接确定、会议决定、邀请谈判等方式。货物、服务类采购满5万元未达到30万元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采购满5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由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完成。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决定。
第二十条 院工会资金属于非财政性资金,职工福利等采购可参照上述规定,也可结合实际由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采取招标、网上询价、校内比价、直接确定、会议决定、邀请谈判等方式,由工会福利采购委员会具体落实。
第七章 代理机构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择市里面有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由采购人和总务处共同协商确定,必要时提请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工会福利采购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学院采购申报表